西外大办发[200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校名、校徽的使用,维护学校信誉及无形资产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外”、“西外大”及其英文名—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徽图案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保护学校校名、校徽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第三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履行使用管理的职能。
第二章 校徽设计理念说明
第四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徽的外形设计,采用欧美“骑士文化”特征的盾牌形状,有助于对外文化传播与感情交流。中心主题造型组合,中心底纹是共色点构成的地球图案,代表世界文化交流,在底纹图案设有醒目的汉字校名和英文校名的缩写,并有阿拉伯数字的建校年号“1952”,加上红色图边,主题页面突出;外圈是由英文校名全称组成具有放射性的装饰环;在校徽顶部红色弧形带上设有毛体字校名全称,使标示显得具有亲切感和历史使命感。校徽下角饰的五角星和卷叶纹。校徽构图严谨完整,具有集中的向心力,颜色采用红、黄、蓝、白色,简洁、清晰。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校名、校徽时,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使用校名、校徽的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校名、校徽递延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出让校名、校徽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者,方可申请使用校名、校徽:
(一)凡是学校批准列入国家正式计划内办学的;
(二)凡是学校批准计划外办学的,学校必须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西安外国语大学”名称(有正式批文)的企业、单位,有自行办理使用校名、校徽进行宣传和做广告的权利,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并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单位、公司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项目的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并得到学校批准者外,合同中使用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权利;我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校名、校徽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合同,由学校签约人明文告知合作方“未经西安外国语大学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名、校徽”。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徽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三条 按《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分块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检、自报,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党政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备案,凡违反学校规定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维护学校校名、校徽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意侵犯者,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