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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2-06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外大办发〔 2007 〕 6 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对学校事业发展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信息发布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统计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发布。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基础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二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部门确定 1 名统计信息员,组成统计信息队伍。

第七条   统计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党政办公会室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信息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统计信息调研、分析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联络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统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咨询,及时、准确提供学校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使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三 统计信息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作中使用的各类办学数据,必须以党政办公室发布的统计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对上报的所有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上报主管部门的各种专业性统计报表须同时向党政办公室提供备份。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统计数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做出相应更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有关重要统计资料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将统计信息外泄,对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