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更好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工作由校领导轮流接待。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
第四条 校领导接待日每周安排一次,时间安排见每周会议安排表,接待地点在当班校领导办公室。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并于每周一在校园网和会议表上公布接待日当班校领导名单。当班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待,可委托其他校领导负责接待。
第六条 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事项的情况反映,均属校领导接待的内容。
第七条 为使工作具有针对性,富有成效,接待日采取预约制。来访者应提前两天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预约登记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预约。如需提交书面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交党政办公室转交参加接待的校领导。
第八条 来访人员要服从接待安排,注意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正常秩序,就同一问题的群体来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当班校领导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不能当即回答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及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协调、督办和归档工作。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报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做好接待准备,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督办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校领导可根据预约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接待日活动。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须在党政办公室协调、督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反馈给来访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