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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2-06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外大办发 [2007]7 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法人地位,明确印章使用范围,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管理

第一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印及钢印,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并负责使用,校印及钢印具有代表法人资格作用。其余部门印章,一律不具有代表法人资格作用。

第二条 学校各级印章是代表各级组织(单位)行为责任的印记,各部门、各单位正职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各级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维护学校利益,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正确监印。

第三条 专门用途印章,由各主管部门管理,可代表学校执行专门项目内容,如财务专用章等,负责用印的部门须负全部责任。

二、印章使用

第一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种文件,必须履行会稿、核稿、签发、编号等办文手续后方可用印。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文件及各类报表加盖公章,签发权限为:

1 . 由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的文件、报表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2 . 涉及学校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3 . 涉及到几个部门的文件,须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后,由主办单位交主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发。

第二条 学校用印实行用印单制度,用印单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制作。申请用印者必须如实逐项填写,交党政办公室留底备查,否则不予用印。

1 . 凡以学校名义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工厂、企业(公司)或学术团体等联系一般性业务的函件,须由各院、系、部、处领导审核签发,方可用印。涉及重要事项要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2 .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各院、系、部、处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后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用印。

3 . 凡办理工作证、离退休证、职称证等,须经人事处处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4 . 凡办理各种荣誉证书,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用印单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5 . 凡办理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须经主管校领导在用印单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6 . 凡办理学生证、进修证等,须经教务处处长在用印单上签字后,方可用印;办理毕业证明书,须经教务处处长、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7 . 凡办理研究生证、研究生成绩单等,须经研究生部负责人在用印单上签字后,方可用印。

8 . 凡申请购置免税商品,须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9 . 凡办理重要聘书,由主办单位领导在用印单上签字,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盖校长签名章。

第三条 教职工办理各类出国手续,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开具各种证明,由所在处级单位开具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遇特殊或重要问题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外汇的报表,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各级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监印员要严格用印程序,确保印章使用准确无差错。

三、印章刻制

第一条 学校所属各级单位刻制印章,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二条 学校下属各机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刻发,处级以上单位印章经党政办公室正式行文方可启用。

第三条 已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公司等实体,刻制实体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等,须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备案,持有营业执照的实体印章不具法人资格作用。

四、其 它

第一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须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销毁,新印章刻制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印章丢失,须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条 对未经党政办公室同意,擅自刻制印章者,要移交校保卫处处理,收缴非法刻制的公章,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西安外国语大学用印申请单.xls